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8號上訴人食衣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016,322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74,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