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104號
原   告  林建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 代理人  林永華
被   告  董石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
11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 曾國華 」,應更正為「曾國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本院上開判決有上述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茲原告聲請更正,洵屬有據。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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