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即上訴人
甲○○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均係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共二紙在卷可稽,竟遲至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曾啟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