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七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黃永勝法官曾啟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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