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億零陸佰貳拾參萬貳仟伍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拾伍萬肆仟壹佰零玖元元,折合新台幣壹佰零陸萬貳仟叁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零陸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惠芳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B書記官王一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