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八十八年度少連訴字第五號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刑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再者聲請人前案亦曾兩次經通緝到案始執行有期徒刑,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本院認另有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存在,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建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