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0二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羅明宏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五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宜蘭縣南澳鄉澳花村景傑砂石廠前,因故與告訴人甲○○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故意,出手歐打告訴人,使告訴人受有右眼周圍擦傷、挫傷、併瘀腫、上唇擦挫傷、鼻樑部瘀腫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無罪、免訴及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足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錫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