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一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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