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二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零玖仟陸佰元,折合銀圓壹拾陸萬玖仟捌佰陸拾陸元柒角,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仟陸佰玖拾玖元,折合新臺幣伍仟零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楊連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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