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再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一三一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九八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與上述規定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龔永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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