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告甲○○原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查本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惟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本院認為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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