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五九號
上訴人博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慧烈 律師被上訴人侑栓有限公司設台中縣太平市○○路一八三之二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判決正本關於主文第二項之記載,應將「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更正為「第二審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記載:「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簡清忠~B3法官林松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