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О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刑事判決案號: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00號,偵查案號:八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五四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前(聲請人誤載為緩刑期日內),即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九九七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五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一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人誤為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及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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