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五七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二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李維心法官李宜娟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三六0九七一─0││壹│壹仟││├─┼───────────────┼──────────────┼────┼───┼────┼───┤│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三六0九七二─一││壹│壹仟││├─┼───────────────┼──────────────┼────┼───┼────┼───┤│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三六0九七三─三││壹│壹仟││├─┼───────────────┼──────────────┼────┼───┼────┼───┤│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三六0九七四─五││壹│壹仟││├─┼───────────────┼──────────────┼────┼───┼────┼───┤│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三六0九七五─七││壹│壹仟││├─┼───────────────┼──────────────┼────┼───┼────┼───┤│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九二三四─四││壹│貳佰伍拾││├─┼───────────────┼──────────────┼────┼───┼────┼───┤│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三三九四八─五││壹│貳佰捌拾││││││││柒││├─┼───────────────┼──────────────┼────┼───┼────┼───┤│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壹│壹佰捌拾│││││七│││貳││├─┼───────────────┼──────────────┼────┼───┼────┼───┤│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壹│參佰玖拾│││││0│││││├─┼───────────────┼──────────────┼────┼───┼────┼───┤│0│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壹│參佰零伍│││1││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