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3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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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二二號
聲請人叢林音樂錄音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習賢 律師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一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秀妙┌───────────────────────────────────────────────────────┐│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一七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葛納蘭影片有限公司│中興商業銀行和平分│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陸萬參仟元│AOT0000000│││││行│││││├─┼─────────┼─────────┼───────────┼─────────┼────────┼──┤│2│希望工程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壹拾萬肆仟參佰柒拾│ZP0000000││││司│愛分行││元│││├─┼─────────┼─────────┼───────────┼─────────┼────────┼──┤│3│革命製作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東台北│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貳萬壹仟元│WYAA0000000│││││分行│││││├─┼─────────┼─────────┼───────────┼─────────┼────────┼──┤│4│雷宮製作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大安分行│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貳拾萬柒仟貳佰柒拾│GC0000000│││││││元│││├─┼─────────┼─────────┼───────────┼─────────┼────────┼──┤│5│雷宮製作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大安分行│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壹拾萬零捌佰元│GC0000000││││││││││├─┼─────────┼─────────┼───────────┼─────────┼────────┼──┤│6│普羅影視有限公司│中國信託松山分行│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壹拾萬伍仟元│B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