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919號上訴人 張梓榕 被上訴人 邱慧卿
3樓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游敏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4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鄭純惠法官周玫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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