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療停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治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療停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申明雄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姓自主罪等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101年度執聲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申明雄停止強制治療。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申明雄前因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92號案判處有期徒刑7月,經上訴後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64號案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76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經本院100年度聲療字第5號裁定受處分人應於刑之執行期滿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該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受處分人接受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後,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1年度第2次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認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決議通過治療。本件受處分人接受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於101年6月18日屆滿1年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1年3月21日中監教字第1016100152號函可查,並檢附受處分人刑後強制治療結案鑑定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紀錄、前揭鑑定評估會議紀錄等影本。爰依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申明雄停止強制治療等語。
二、經查受處分人申明雄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培德醫院101年2月24日召開之101年度第2次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審查委員7人全數同意決議通過結案鑑定評估,有該次會議記錄及結案鑑定投票結果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陳明珠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