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八年聲字第五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海洛因淨重0.0二公克(驗餘淨重0.0一公克),係本署八十八年度相字第四七三號案件死者甲○○生前所持有,屬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刑鑑字第八九九五0號鑑驗通知書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係屬第一級毒品並禁止持有,自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