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淨重壹拾貳點叁叁零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八三四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毒品安非他命六包(驗餘淨重一十二點三三零五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永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秀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