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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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肆包(淨重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七分許,在台北縣汐止市○○路○○○號前,查獲被告甲○○非法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業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五四二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本件查獲扣案之毒品海洛因四包(淨重壹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本院經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永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秀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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