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零點叁零捌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四五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爰就該案查扣之安非他命○點三公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顆粒一袋經送鑑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點三○八克),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八八)綱得字第一三五一八號鑑驗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而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幸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玲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