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重上更(三)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五四號
上訴人即被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法官
法官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