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易字第1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四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徐財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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