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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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0號
林素珠 (即周潔如之繼承人)
被告 田祝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77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繼承人「周潔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日期:民國113年6月29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被告田祝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