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告 蔡典倉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壹 之繼承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二、提出被繼承人「詹壹、 胡得 (前揭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地址分別為彰化縣○○鄉○○村0鄰○○路00號、彰化縣○○鄉○○村0鄰○○路00號)」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請原告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五、查報坐落系爭1599地號土地上磚造建物之門牌號碼為何?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