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62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10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范政億
謝昇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07、2277、2997、5185、7842、8040、8108、11285、11373、12505、13054、14689、15339、15340、15695號、113年度偵字第5170、5172、6239、8000號)、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3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巳○○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共參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附表一之一「主文」欄所示之沒收。有期徒刑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共參拾玖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巳○○被訴附表六編號24②部分免訴。
O○○被訴附表六編號24②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巳○○已預見提供個人帳戶予他人使用,再代為提領他人來源不明之款項,除無法確認帳戶內該不明進出資金之合法性,亦可能遭利用於遂行詐欺取財之目的,並藉此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竟基於縱為他人收受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 張嘉晉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10月9日前某日,將其申辦之樂天銀行帳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樂天帳戶)、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郵局帳戶)、將來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下稱將來帳戶)資料,提供予張嘉晉,容認張嘉晉及身分不詳之行騙者使用(無證據證明未滿18歲或3人以上,或巳○○對3人以上有所認識)。復張嘉晉及身分不詳之行騙者,取得上開3帳戶資料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三所示方式詐欺附表三所示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三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三所示匯款金額匯入附表三所示第一層帳戶內,其中附表三編號1至4部分,由巳○○依張嘉晉指示,於各該編號所示提領時間至提領地點,提領各該編號所示提領金額,再前往屏東縣屏東市林森路1巷鐵皮屋前將提領之金額交付予張嘉晉,至附表三編號5部分,則由不詳行騙者將之轉至第二層巳○○將來帳戶內,再由不詳行騙者轉出該編號所示金額至不詳之人之帳戶內,以此等方式隱匿上開詐欺所得,巳○○因而獲得新臺幣(下同)4000元報酬。
二、巳○○、O○○已預見詐欺集團會將金融機構帳戶作為供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使用,進而提領或轉匯款項後可能使贓款流入詐欺集團掌控致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仍自111年12月7日起,基於縱發生上開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張嘉晉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巳○○於附表四編號1所示收取時間,前往附表四編號1所示收取地點,領取A○○因受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而寄送內含附表四編號1所示收取物品之包裹後,再將該包裹與附表四編號2所示收取物品一同拿至屏東縣內埔鄉農會交予O○○,O○○再依指示將該包裹交付予張嘉晉,供本案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收取詐欺款項使用。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五編號1、2所示詐騙方式詐騙J○○、 邱建璋 ,致其等陷於錯誤,將附表五編號1、2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五編號1所示帳戶內,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隱匿詐欺所得。
㈡張嘉晉指示巳○○於附表四編號2所示收取時間,前往附表四編號2所示收取地點,收取玄○○因受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而放置在臺灣鐵路局潮州車站第289櫃8門置物箱內之附表四編號2所示收取物品,O○○另依張嘉晉指示告知巳○○置物箱密碼,巳○○輸入該置物箱密碼後,自該置物箱內取走附表四編號2所示收取物品,再將附表四編號2所示收取物品與附表四編號1所示包裹,一同拿至屏東縣內埔鄉農會交予O○○,O○○再依指示交付予張嘉晉,供本案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五編號3所示詐騙方式詐騙丙○○,致其陷於錯誤,將附表五編號3所示金額匯入附表五編號3所示帳戶內,嗣因附表五編號3所示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而無法轉帳該款項而未遂。
㈢張嘉晉指示O○○於附表四編號3至6所示收取時間,前往附表四編號3至6所示收取地點,領取M○○○、戌○○、天○○、F○○因受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而寄送內含附表四編號3至6所示收取物品之包裹後,再將該包裹交予張嘉晉,供該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
㈣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以附表六編號1至23、25至32所示詐騙方式,詐騙各該編號所示被害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各該編號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各該編號所示匯款金額至各該編號所示匯入帳戶內,再由巳○○依指示持O○○交付之各該編號所示提款卡,於各該編號所示提款時間至各該編號所示提款地點,提領各該編號所示提款金額,嗣將所提領之上開被害人遭詐騙之贓款交付予O○○,O○○再將上開贓款全數交付予張嘉晉,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巳○○因而獲得1萬5000元報酬,O○○因而獲得1萬5000元報酬(附表六編號21至23非檢察官起訴巳○○之範圍)。
理 由
壹、程序範圍
一、本案審理範圍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固記載被告巳○○、O○○(下稱被告2人)於112年12月7日前某日,加入張嘉晉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然偵查檢察官並未敘明被告2人參與犯罪組織之主觀犯意,對於被告2人係於何時、何地、以何方式參與犯罪組織之客觀行為及論罪法條欄就此部分之論述亦付之闕如,且觀檢察官歷次偵訊筆錄,亦未訊問被告2人關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罪事實,由此可知起訴書上開記載,應僅係偵查檢察官一時疏忽而贅載,是關於被告2人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均非本案審理範圍,併予敘明。
二、證據能力
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283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坦承不諱(偵五卷第199、227頁;偵五卷第223頁;偵六卷第17頁;他一卷第122頁;他二卷第223頁;偵十四卷第55、60頁;偵七卷第121、131頁;偵二十四卷第75頁;本院二卷第407頁),復有附表七所示之書物證 可佐 ,足認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新舊法比較:
1.刑法第339條之4:
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僅增列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加重事由,與被告2人所為本案犯行無涉,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故本案應逕予適用現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
2.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被告2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然被告巳○○就【附表四編號1、2】、【附表五各編號】無證據證明其有犯罪所得,被告O○○就【附表四、五各編號】無證據證明其有犯罪所得,就【附表六編號1至23、25至32】有繳交其犯罪所得(詳後述三、㈠、1.、⑵),此行為後之法律因有利於被告2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予適用該現行法。
3.洗錢防制法:
⑴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致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時,除與罪刑無關者,例如易刑處分、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等事項,不必列入綜合比較,得分別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另從刑原則上附隨於主刑一併比較外,於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含本刑及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選擇有利者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之條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95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主刑之重輕,依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法第35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⑵查被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再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下稱舊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下稱新法)則移列至第19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舊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下稱中間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新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新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增加最輕本刑6月以上之法定刑下限,中間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被告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新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被告除「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外,須「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能適用該條項減輕其刑。
⑶再查,被告巳○○【附表三各編號】洗錢行為所隱匿之特定犯罪係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為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若依舊法、中間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被告巳○○所犯洗錢行為,不得科以超過5年之刑,舊法、中間法與新法最重本刑均為5年;又被告巳○○於偵審均坦承【附表三各編號】犯行,惟尚未繳回犯罪所得,依新法不得減刑,是經整體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巳○○,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被告巳○○上開洗錢犯行,應適用其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論處。
⑷至被告巳○○所犯【附表四編號1、2】、【附表五各編號】、【附表六編號1至20、25至32】,被告O○○所犯【附表四、五各編號】、【附表六編號1至23、25至32】各次洗錢之財物均未達1億元,其等洗錢行為所隱匿之特定犯罪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若依舊法、中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被告2人所犯洗錢行為,不得科以超過刑法加重詐欺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而有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限制,舊法、中間法最重本刑(7年)重於新法(5年);又新法自白減刑規定之要件雖然較為嚴格,惟被告2人上開洗錢犯行,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不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僅於量刑時一併衡酌此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是經整體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2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被告2人上開洗錢犯行,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
㈡罪名:
1.核被告巳○○就【附表三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四編號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五編號1、2】、【附表六編號1至20、25至3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五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2.核被告O○○就【附表四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五編號1、2】、【附表六編號1至23、25至3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五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㈢共同正犯:
1.被告巳○○就【附表三各編號】犯行,與張嘉晉及身分不詳之行騙者,就【附表四編號1、2】、【附表五各編號】【附表六編號1至20、25至32】犯行,與O○○、張嘉晉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2.被告O○○就【附表四編號1、2】、【附表五各編號】、【附表六編號1至23、25至32】犯行,與范政億、O○○、張嘉晉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附表四編號3至6】犯行,與張嘉晉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㈣接續犯:
1.如【附表四編號2】、【附表六編號6】部分,告訴人玄○○交付之財物固有不同(帳戶資料、金錢),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對其行騙,應認屬接續之一行為侵害同一財產法益,而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2.如【附表三編號2、3】、【附表六編號1至20、25、27、29、30】部分,被告巳○○多次提領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款項,乃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㈤想像競合:
1.被告巳○○部分:
被告巳○○就【附表三各編號】,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罪構成要件不同之2罪,應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就【附表五編號1、2】、【附表六編號1至20、25至32】,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罪構成要件不同之2罪,就【附表五編號3】,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未遂等犯罪構成要件不同之2罪,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為想像競合犯,分別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2.被告O○○部分:
被告O○○就【附表五編號1、2】、【附表六編號1至23、25至32】,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罪構成要件不同之2罪,就【附表五編號3】,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未遂等犯罪構成要件不同之2罪,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為想像競合犯,分別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數罪併罰:
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自應依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為計數,且各被害人交付之財物並不單單只有金錢,帳戶資料等亦屬個人之財產,而同為詐欺取財罪保護之財產法益。是被告巳○○所犯【附表三各編號】、【附表四編號1、2】、【附表五各編號】、【附表六編號1至20、25至32】所示37次犯行,被告O○○所犯【附表四、五各編號】、【附表六編號1至23、25至32】所示39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附表四編號2】與【附表六編號6】為一罪,詳前述二、㈣、1.)。
㈦移送併辦:
檢察官移送併辦關於告訴人B○○部分之犯罪事實,經核與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7之犯罪事實,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科刑
㈠刑之減輕事由:
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
⑴被告巳○○部分:
被告巳○○就【附表四編號1、2】、【附表五各編號】,於偵查及本院審理坦承詐欺犯行(偵六卷第17頁;他一卷第122頁;偵七卷第131頁;本院二卷第407頁),且無證據顯示其已取得犯罪所得,故無繳交犯罪所得問題,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就【附表六編號1至20、25至32】,未繳交犯罪所得,無從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⑵被告O○○部分:
被告O○○就【附表四、五各編號】,於偵查及本院審理坦承詐欺犯行(偵五卷第223頁;本院二卷第407頁),且無證據顯示其已取得犯罪所得,故無繳交犯罪所得問題,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就【附表六編號1至23、25至32】,於偵查及本院審理坦承詐欺犯行(偵五卷第227頁;他二卷第223頁;偵十四卷第60頁;本院二卷第407頁),又其該部分犯行之總犯罪所得為1萬5000元,業據其供承在卷(本院二卷第26頁),而迄至辯論終結已實際賠償附表六所示告訴人玄○○7950元、子○○7950元、H○○3450元、I○○1萬2000元、未○○7950元、Q○4800元、 吳俞睿 6600元、K○○1000元,有本院調解筆錄3份(本院一卷第369至372頁;本院二卷第69至70頁;本院三卷第89至90頁)、公務電話紀錄3份(本院二卷第121至127、255頁)、被告O○○提供之轉帳紀錄擷圖(本院二卷第33至47、49至63、413至433頁)可參,應認被告O○○就該部分犯行之犯罪所得均已自動繳回,均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2.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
⑴被告巳○○部分:
被告巳○○就【附表三各編號】,於偵查及本院審理坦承洗錢犯行(偵七卷第121頁;本院二卷第407頁),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均應減輕其刑,就【附表五各編號】,於偵查及本院審理坦承洗錢犯行(偵七卷第131頁;本院二卷第407頁),且無證據證明其有犯罪所得財物,故無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問題,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要件,就【附表六編號1至20、25至32】,未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與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要件未合。
⑵被告O○○部分:
被告O○○就【附表五各編號】、【附表六編號1至23、25至32】,於偵查及本院審理坦承洗錢犯行(偵五卷第227頁;本院二卷第407頁),迄至辯論終結已實際賠償告訴人或被害人超過其總犯罪所得,已如前述,應認被告O○○已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要件。
3.刑法第25條第2項:
被告2人就【附表五編號3】所犯一般洗錢罪,未達到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結果,亦屬未遂,符合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要件。
4.惟被告巳○○所犯【附表五各編號】、被告O○○所犯【附表五各編號】、【附表六編號1至23、25至32】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而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仍應由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審酌上開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作為被告2人量刑之有利因子。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以下各情:
1.被告2人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為圖報酬而共同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導致檢警難以追緝隱身幕後之人,增加被害人追回款項之困難度,所為應予非難。
2.被告2人均係聽從張嘉晉行事,均非詐欺犯行之主導者,參與程度較低,然被告O○○身為2線車手,遭查緝風險較1線車手為低,地位較被告巳○○為高。
3.被告2人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被告巳○○就【附表五各編號】,被告O○○就【附表五各編號】、【附表六編號1至23、25至32】符合洗錢減刑事由),然被告O○○於本院2次準備程序均否認【附表四編號1、2】、【附表五各編號】犯行,此部分應於量刑上有所區別。
4.被告2人均已與告訴人A○○、玄○○、子○○、H○○、天○○、I○○、未○○、Q○、B○○、吳俞睿、D○○、K○○、被害人J○○成立調解,被告巳○○僅於調解期日當庭給付告訴人天○○2500元,其餘迄未給付分文,有本院調解筆錄3份(本院一卷第369至372頁;本院二卷第69至70頁;本院三卷第89至90頁)、公務電話紀錄3份(本院二卷第121至127、255頁)可參,顯見其並無真誠悔悟之心,態度非佳;至被告O○○已實際賠償告訴人A○○7950元、玄○○7950元、子○○7950元、H○○3450元、天○○2500元、I○○1萬2000元、未○○7950元、Q○4800元、吳俞睿6600元、K○○1000元、被害人J○○7950元,有上開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被告O○○提供之轉帳紀錄擷圖可參,可知其已盡力填補上開告訴人、被害人所受部分損失,其本案所生之犯罪損害程度已部分減輕。
5.兼衡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詐取金額、獲利情形、如其等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本院二卷第257至268頁)、自陳之學歷、工作、經濟及家庭狀況(本院二卷第409頁)等一切情狀,認除了被告O○○曾否認之犯行外,考量其賠償態度較為積極,其宣告刑可略低或相當於被告巳○○為適當。從而,就被告2人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㈢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1.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考量被告巳○○本案所為各次犯行,均出於同一犯罪動機,罪質相同,犯罪時間接近,係重複實施同類型犯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原則,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就其有期徒刑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5)、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即附表一編號6至37)及併科罰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5)分別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
2.至被告O○○本案所為各次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惟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保障被告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提升刑罰可預期性,減少不必要重複裁判,並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且被告O○○另有其他案件審理中,有其前案紀錄表可佐(本院二卷第82頁),宜待被告O○○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犯罪所用之物:
未扣案之附表三所示帳戶提款卡,雖均係供被告巳○○供【附表三各編號】犯罪所用,未扣案之附表五、六所示帳戶提款卡,雖均係供被告2人供【附表五、六各編號】詐欺犯罪所用,然該等物品可隨時停用、掛失補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宣告沒收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
1.被告巳○○部分:
被告巳○○供承其提供帳戶、提領附表三編號1至4部分之總犯罪所得為4000元(本院一卷第240頁),提領附表六編號1至20、25至32部分之總犯罪所得為1萬5000元(本院二卷第26頁),為其本案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復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餘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2.被告O○○部分:
被告O○○供承其【附表六編號1至23、25至32】犯行之總犯罪所得為1萬5000元(本院二卷第26至27頁),固為其本案犯罪所得,然其已實際賠償已實際賠償附表六所示告訴人玄○○7950元、子○○7950元、H○○3450元、I○○1萬2000元、未○○7950元、Q○4800元、吳俞睿6600元、K○○1000元,已如前述,足見其填補附表六所示被害人損害之金額已逾其該部分犯行犯罪所得之金額,而未再保有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其餘不予宣告沒收之扣案物:
扣案之被告巳○○所有之存摺3本、金融卡2張、手機4支、上衣1件、短褲1件、單肩包1個,及被告O○○所有之手機1支、自小客車1輛,尚乏證據足資證明該等物品與本案相關,亦未符合其他沒收要件,均不予宣告沒收。至其中1張郵局金融卡之帳號雖與被告巳○○於事實欄一所提供郵局帳戶之帳號相同,然扣案時間為112年5月23日,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112年5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佐(偵二卷第187至189、191頁),距離事實欄一之犯罪時間已至少7個月,無法排除與被告巳○○於事實欄一所持以提領詐欺款項之提款卡不同,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2人於事實欄二、㈠㈡,收取及轉交附表四編號1、2所示被害人因遭詐欺而交付各該編號所示物品,被告O○○另於事實欄二、㈠㈡㈢收取及轉交附表四編號3至6所示被害人因遭詐欺而交付各該編號所示物品,均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1條規定揭櫫該法之立法目的為「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可見其立法目的及保護法益除國家對重大(特定)犯罪之追訴及處罰外,亦有防制洗錢體系之健全、金融秩序之穩定及透明金流軌跡之建置。
㈢經查,附表四各編號所示被害人因遭詐欺而交付之財物為提款卡、信用卡或存摺等金融工具,並非金錢或可在一般交易市場上兌換為金錢之財物,可知該等金融工具之轉交、使用,並未涉及金流軌跡,自非洗錢防制法立法目的所欲保護之對象,自與洗錢防制法所定洗錢行為無涉。起訴意旨認為被告2人就【附表四編號1、2】,被告O○○另就【附表四各編號】,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容有誤會,此部分原均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惟被告2人此部分行為若成立犯罪,被告巳○○與【附表四編號1、2】所示2次犯行間,被告O○○與【附表四各編號】所示6次犯行間,各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各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免訴、公訴不受理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2人與張嘉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以附表六編號24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告訴人戊○○,致其陷於錯誤,於111年12月16日16時51分許,匯款4萬9652元至F○○申辦之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內,再由被告巳○○依指示持被告O○○交付之上開帳戶之提款卡,於該編號②所示提款時間至各該編號所示提款地點,提領該編號②所示提款金額,嗣將上開贓款交付予被告O○○,被告O○○再將上開贓款全數交付予張嘉晉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因認被告2人就附表六編號24②,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㈡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2條第1款、第303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應依接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復衡以受詐騙之人未必僅有一次匯款紀錄,而在同一次遭受詐騙過程中,亦有單一被害人將一個或多個帳戶內之款項,分散轉帳匯款入詐欺正犯指示之多個帳戶,或先後一日、多日一再匯款至同一帳戶,甚或多次交款之情形,故而若以被告提款、取款日期或次數,或以同一被害人匯款、交款日期或次數,作為評價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之罪數,恐嫌失當(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23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被告巳○○提領附表六編號24①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08號判處罪刑確定(下稱被告巳○○前案),有被告巳○○前案判決(偵二十三卷第67至74頁)、其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二卷第78頁)可證,被告O○○收取附表六編號24①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2年11月8日繫屬於高雄地院,業經高雄地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93號判處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73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現由高雄高分院以113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4號審理中(下稱被告O○○前案),有被告O○○前案(偵二十三卷第67至74頁;本院二卷第97至103頁;本院二卷第105至107頁)、其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二卷第82頁)可證,比較被告2人前案及本案,雖告訴人戊○○匯款時間、被告巳○○提領時間、被告O○○收取時間均不同,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對其行騙,仍屬侵害同一告訴人之單一財產法益,並不因告訴人戊○○分次匯款、或被告2人於不同時、地提領及收取款項而異其認定。是被告2人之前案及本案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被告巳○○本案被訴提領附表六編號24②部分,涉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嫌,既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依上開說明,應為免訴之判決,至被告O○○本案被訴收取附表六編號24②部分,涉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嫌,係於113年8月12日繫屬於本院(本院一卷第5頁),顯繫屬在後,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自不得審判,依上開說明,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1款、第303條第7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琬倫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陳映妏、翁銘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張巧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
(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第2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巳○○罪名及宣告刑):
編號
事實
主文欄
1
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1
巳○○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2
巳○○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3
巳○○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4
巳○○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事實欄一、附表三編號5
巳○○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事實欄二、㈠、附表四編號1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事實欄二、㈠、附表五編號1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事實欄二、㈠、附表五編號2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事實欄二、㈡、附表五編號3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1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2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3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4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5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事實欄二、㈡、附表四編號2、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6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7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8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9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10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0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11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12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2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13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14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15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16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6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17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7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18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8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19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9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20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25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1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26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2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27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3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28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29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5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30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6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31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32
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一之一(巳○○沒收)
編號
事實
主文
1
事實欄一、附表三各編號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2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1至20、25至32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附表二(O○○罪名及宣告刑):
編號
事實
主文
1
事實欄二、㈠、附表四編號1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事實欄二、㈡、附表四編號3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事實欄二、㈡、附表四編號4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事實欄二、㈡、附表四編號5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事實欄二、㈡、附表四編號6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事實欄二、㈠、附表五編號1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事實欄二、㈠、附表五編號2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事實欄二、㈡、附表五編號3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1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2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3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4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5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事實欄二、㈡、附表四編號2、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6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7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8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9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10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11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12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1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13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14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15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16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17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18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7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19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20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21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0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22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1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23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25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3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26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27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5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28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29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7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30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8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31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9
事實欄二、㈣、附表六編號32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三(巳○○提供帳戶、提領款項):
【時間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第一層帳戶
轉出時間、
金額、
第二層帳戶
提款(轉出)人
提領(轉出)
時間、金額
提領(轉出)地點
1
黃○○
行騙者在IG以暱稱「語錄女神」、「雲霄語錄」分享運彩投資,於111年9月中旬,結識黃○○,佯稱:投資運彩,獲利可期等語,致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9日
19時54分許、
1萬元、
郵局帳戶
無
巳○○
111年10月9日
19時58分、
提領1萬5元
不詳
2
丑○○
(提告)
行騙者在IG以暱稱「雲霄|感悟人生|語錄」分享運彩投資,於111年10月6日前某日,結識丑○○,佯稱:投資運彩,獲利可期等語,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8日
19時49分許、
1萬元、
樂天帳戶
無
巳○○
111年10月8日
19時58分、
提領5005元
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瑞屏門市
111年10月8日
20時、
提領3005元
111年10月9日
16時50分許、
提領2105元
屏東縣○○鄉○○路○段00號1樓統一超商三多利門市
111年10月10日
19時11分許、
2萬元、
樂天帳戶
111年10月10日
19時16分許、
提領2萬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大發江山門市
3
酉○○
(提告)
行騙者自稱「海洋」,於111年10月10日16時10分許,透過LINE結識酉○○,佯稱:要購買手機遊戲「奧奇傳說」之帳號等語,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10日
18時28分許、
5萬元、
郵局帳戶
無
巳○○
111年10月10日
18時33分、
提領2萬5元
高雄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新興分行
111年10月10、
18時34分、
提領2萬5元
111年10月10日
18時35分、
提領2萬5元
111年10月10日
18時31分許、
3萬5000元、
郵局帳戶
111年10月10日
18時36分、
提領2萬5元
111年10月10日
18時37分、
提領5005元
4
申○○
(提告)
行騙者在IG以暱稱「語錄女神」分享運彩投資,於111年9月中旬,結識申○○,佯稱:投資運彩,獲利可期等語,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11日
21時52分許、
1萬元、
樂天帳戶
無
巳○○
111年10月11日
22時10分、
提領1萬5元
屏東縣○○鄉○○村○○路000○0號統一超商麟洛門市
5
甲○○
(提告)
行騙者於111年9月某日,以LINE暱稱「 陳瑀 詩」、「 謝宥宥 」佯裝國泰信貸客服人員,透過LINE聯繫甲○○,佯稱:帳號輸入錯誤,須匯款解除帳戶等語,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19日
13時36分許、
4萬元、
蔡諭瑋 名下街口支付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111年9月19日13時49分、
4萬9999元、
將來帳戶
不詳
111年9月19日
13時56分許、
轉出15萬2000元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不詳
111年9月19日13時50分、
2萬元、
將來帳戶
111年9月19日
16時2分許、
3萬元、
上開蔡諭瑋帳戶
111年9月19日16時15分、
4萬9999元、
將來帳戶
(起訴書漏載此筆)
附表四(巳○○、O○○收取帳戶資料):
【時間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收取對象
詐騙方式
收取時間、
地點、
第一層取簿手收取及
轉交第二層取簿手方式、
收取物品
1
A○○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以暱稱「 賴秀春 」及LINE暱稱「 施雅瑩 」介紹代工商品工作,於111年12月5日,結識A○○,佯稱:代工商品之材料在海外,提供金融卡1張可補貼8000元之材料費且無須加收稅金等語,致A○○陷於錯誤,依指示以超商店到店方式將含有右列中華郵政金融卡1張之包裹(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收件人 許浚益 )寄至統一超商光榮門市,並拍攝其郵局帳戶及健保卡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111年12月7日17時39分許、
屏東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光榮門市、
巳○○當面領取包裹,再至屏東內埔鄉農會前停車場交付予O○○
A○○申辦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2
玄○○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5日凌晨某時,以LINE聯繫玄○○,佯稱:可以提供貸款,又表示銀行流水不足導致撥款失敗,需交付帳戶資料進行修復等語,致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1年12月7日13時8分許,將申辦之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中華郵政金融卡放置在臺灣鐵路局潮州車站第289櫃8門置物箱內。
111年12月7日14時23分許、
臺灣鐵路局潮州車站、
巳○○親自至潮州車站置物櫃取走,再至屏東內埔鄉農會前停車場交付予O○○
玄○○申辦之下列帳戶存摺、金融卡:
①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摺、金融卡
②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摺、金融卡
③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摺、金融卡
④郵局帳戶存摺、金融卡
3
M○○○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玉山銀行,於111年12月3日19時15分許,以LINE聯繫M○○○,佯稱:誤刷款項,須依指示取消該款項等語,致M○○○陷於錯誤,依指示以超商店到店方式將含有右列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彰化銀行、中華郵政、華南銀行金融卡共5張及玉山銀行信用卡1張之包裹(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收件人 游東岦 )寄至統一超商永大門市,並告知金融卡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111年12月6日14時56分許、
屏東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永大門市、
O○○當面領取包裹再轉交張嘉晉
M○○○申辦之下列帳戶金融卡、信用卡:
①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③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④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⑤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⑥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4
戌○○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森活大平台」、中國信託銀行客服,於111年11月27日16時16分許撥打電話予戌○○,佯稱:卡片遭盜刷,需重新加密等語,致戌○○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11月28日13時42分許、111年11月30日7時45分許,依指示於寄出含有右列中國信託銀行、板橋區農會、玉山銀行、中華郵政金融卡共4張之包裹2個(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收件人朱*葶、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收件人朱*葶),均寄至統一超商順越門市。
111年11月29日16時49分許、
111年12月1日16時56分許、
屏東縣○○鄉○○路00○00號統一超商順越門市、
O○○持其配偶 朱桂葶 身分證當面領取包裹再轉交張嘉晉(朱桂葶所涉犯罪,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
戌○○申辦之下列帳戶金融卡
①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②板橋區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③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④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5
天○○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自稱「oneboy」、玉山銀行客服,於111年12月5日16時12分許撥打電話予天○○,佯稱:金融卡需更換晶片等語,致天○○陷於錯誤,依指示寄出含有右列玉山銀行金融卡共1張之包裹(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收件人劉*欣)寄至統一超商厚生門市。
111年12月7日13時3分、
屏東縣○○市○○路0號統一超商厚生門市、
O○○當面收取再轉交張嘉晉
玉山銀行帳戶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號)
6
F○○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3日19時24分前某日時許,聯繫F○○,佯稱:金融卡需寄送予銀行聯徵人員等語,致F○○陷於錯誤,依指示寄出含有右列台新銀行、中信銀行、玉山銀行、土地銀行金融卡共4張之包裹(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收件人 施姿敏 )寄至統一超商厚生門市。
111年12月16日12時34分許、
屏東縣○○市○○路0號統一超商厚生門市、
O○○當面收取再轉交張嘉晉
F○○申辦之下列帳戶金融卡
①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③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④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
附表五(被害人匯款至A○○、玄○○金融卡內):
【時間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帳戶
1
J○○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順發3C人員,於111年12月9日20時許,以電話聯繫J○○,佯稱:台新銀行信用卡個資被盜用,須轉帳以核對金管會訊息等語,致J○○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9日
21時39分許、
9萬9986元、
A○○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2
邱建璋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維順發3C人員,於111年12月9日19時39分許,以電話、LINE聯繫邱建璋,佯稱:網路平台駭客入侵,邱建璋註冊之會員有不當交易,須轉帳以避免扣款等語,致邱建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9日
21時許、
2萬988元、
A○○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3
丙○○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7日17時47分許,以電話聯繫丙○○,佯稱:需透過轉帳才可以解除網購之錯誤設定等語,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7日
18時57分許、
4985元、
玄○○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六(巳○○、O○○擔任車手部分):
【時間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是否提告)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第一層車手巳○○提款時間及金額
巳○○提款地點
收取金錢之第二層車手
1
地○○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IG以暱稱「運彩分析」分享運彩投資,於111年11月27日19時許,結識地○○,佯稱:投資運彩,獲利可期等語,致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7日17時28分許匯款5萬元
鍾小筠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1月27日17時34分到17時35分,分別提領2萬5元、2萬5元
屏東縣○○鄉○○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守福門市
O○○
2
申○○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IG以暱稱「語錄女神」分享運彩投資,於111年9月中旬,結識申○○,佯稱:投資運彩,獲利可期等語,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1月28日15時8分許匯款5萬元
鍾小筠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1月28日15時24分到15時25分,分別提領2萬5元、2萬5元
②111年11月28日15時28分到15時29分,分別提領2萬5元、2萬5元
①屏東縣○○鄉○○○路○段000號之屏東縣九如鄉農會
②屏東縣○○鄉○○○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九如豐源店
O○○
111年11月28日15時9分許匯款1萬9000元
3
庚○○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日16時54分許,以電話聯繫庚○○,佯稱:誤刷購物之信用卡,需提供銀行帳號及密碼以解除誤刷信用卡之錯誤設定等語,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告知其個人基本資料,及申辦之國泰世華、台灣企銀、合作金庫銀行之帳號及密碼,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庚○○名義申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帳戶,再由庚○○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儲值49,992元至街口帳戶,另於右列時間轉出右列金額。
111年12月2日18時14分匯款4萬9999元
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2日18時19分到18時20分,分別提領2萬5元、2萬5元、1萬5元
屏東縣○○鄉○○路○段00號統一超商三多利門市
O○○
4
L○○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日,以電話聯繫L○○,佯稱:需轉帳以解除銀行之錯誤設定等語,致L○○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2日18時44分匯款9萬9989元
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2日18時49分到18時50分,分別提領6萬元、3萬9800元
屏東縣○○鄉○○路000號九如郵局
O○○
5
宇○○○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6日17時9分許,以電話聯繫宇○○○,佯稱:農會帳戶異常,需匯款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6日17時43分許匯款2萬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18時9分)
M○○○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2月6日18時9分到18時12分,分別提領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
②111年12月6日18時13分到18時17分,分別提領2萬5元、2萬5元、2萬5元、9005元
①屏東縣○○鄉○○路000號九如郵局
②屏東縣○○鄉○○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九如東寧門市
O○○
6
玄○○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Facebook分享貸款資訊,於111年12月5日,結識玄○○,佯稱:可以提供貸款,又表示需透過貸款已解除銀行之錯誤設定等語,致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6日17時48分許匯款2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8時9分)
M○○○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P○○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6日17時28分許,以電話聯繫P○○,佯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須匯款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P○○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6日18時11分匯款2萬9985元
M○○○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Q○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6日15時許,以電話聯繫Q○,佯稱:網路購物操作錯誤,須匯款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Q○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6日17時58分匯款4萬9985元
M○○○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6日18時2分匯款1萬9123元
9
E○○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6日17時31分許,以電話聯繫E○○,佯稱:網路購物遭駭客入侵遭誤設訂單,須匯款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6日18時28分匯款4萬5986元
M○○○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11年12月6日18時51分到18時53分,分別提領6萬元、6萬元、2萬9900元
屏東縣○○鄉○○路00○0號長治繁華郵局
O○○
10
宙○○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6日16時53分許,以電話聯繫宙○○友人 呂秉哲 ,佯稱:網路購物個資外洩,須匯款控管資金等語,致呂秉哲、宙○○陷於錯誤,宙○○遂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6日18時45分匯款4萬9985元
111年12月6日18時47分匯款3萬9123元
111年12月6日18時50分匯款2萬8123元
11
子○○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7日14時52分許,以Facebook聯繫子○○,佯稱:蝦皮拍賣需簽署金流保障協議,須匯款確認等語,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7日16時49分匯款4萬9987元
M○○○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
111年12月7日17時10分到17時13分,分別提領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
屏東縣○○市○○街0○00號統一超商合家宜門市
O○○
111年12月7日16時52分匯款4萬9987元
12
寅○○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7日17時35分許,以電話聯繫寅○○,佯稱:需透過轉帳才可以解除網購之錯誤設定等語,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7日18時30分匯款8萬2985元
玄○○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7日18時39分到18時44分,分別提領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1萬3005元
屏東縣○○市○○里○○路000號統一超商新自孝門市
O○○
111年12月7日18時38分匯款3萬123元
13
己○○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7日18時45分許,以電話聯繫己○○,佯稱:需透過轉帳才可以解除網購之錯誤設定等語,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7日18時45分匯款4萬9987元
玄○○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7日19時3分到19時6分,分別提領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
屏東縣○○鄉○○路000○0號統一超商麟洛門市
O○○
111年12月7日18時54分匯款4萬9987元
14
卯○○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7日15時37分許,以電話聯繫卯○○,佯稱:需透過轉帳才可以排除駭客入侵造成資金流動異常等語,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7日18時5分匯款5萬元
玄○○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7日18時11分到18時17分,分別提領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1萬5元
屏東縣○○市○○路0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徐州門市
O○○
15
壬○○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7日16時53分許,以電話聯繫壬○○,佯稱:需透過轉帳才可以解除網購之錯誤設定等語,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7日18時10分匯款4萬9985元
111年12月7日18時12分匯款4萬9985元
16
C○○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4日16時23分許,以電話聯繫C○○,佯稱:需透過轉帳才可以解除網購之錯誤設定等語,致C○○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14日17時11分匯款4萬9986元
莊士賢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4日17時18分到17時20分,分別提領2萬5元、2萬5元、1萬5元
屏東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廣正門市
O○○
17
B○○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4日17時8分許,以電話聯繫B○○,佯稱:需透過轉帳才可以解除網購之錯誤設定等語,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14日17時7分許存款3萬元
莊士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4日17時40分提領9萬5000元
屏東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北勢頭門市
O○○
111年12月14日17時14分許跨行存款2萬9985元
莊士賢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4日17時16分到17時17分,分別提領2萬5元、1萬5元
屏東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廣正門市
111年12月14日17時28分匯款2萬8985元
莊士賢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4日17時35分到17時36分,分別提領2萬元、9000元
屏東縣○○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屏東中華店
18
丁○○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4日16時19分許,以電話聯繫丁○○,佯稱:需透過轉帳才可以解除捐款之錯誤設定等語,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14日18時15分匯款4萬9985元
莊士賢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2月14日18時19分到18時21分,分別提領2萬5元、2萬5元、2萬5元、3,005元
②111年12月14日18時41分到18時44分,分別提領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
①屏東縣○○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屏東中華門市
②屏東縣○○市○○里○○路000號統一超商新自孝門市
O○○
111年12月14日18時16分匯款1萬3056元
111年12月14日18時37分匯款4萬1102元
19
H○○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4日17時40分許,以電話聯繫 蔡宗穎 ,佯稱:需透過轉帳才可以解除網購之錯誤設定等語,致蔡宗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14日18時32分匯款3萬9100元
20
癸○○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4日19時46分許,以電話聯繫癸○○,佯稱:需透過轉帳才可以解除網購之錯誤設定等語,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15日0時8分匯款4萬9999元
莊士賢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5日0時17分到0時19分,分別提領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
屏東縣○○鄉○○村○○路○段000號統一超商瑞屏門市
O○○
111年12月15日0時9分匯款4萬9999元
21
N○○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6日15時42分許,以電話聯繫N○○,佯稱:165專線有攔截到詐欺金額,需透過轉帳才能一併退款等語,致N○○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16日15時54分許匯款9萬9987元。
F○○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①111年12月16日16時1分到16時4分,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
②111年12月16日16時13分提領900元
【巳○○涉嫌①②部分,由檢察官另行併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94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非檢察官起訴範圍】
①高雄市鳳山區中山東路292全家便利商店鳳山鳳埤門市
②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瑞竹門市
O○○
22
乙○○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6日15時42分許,以電話聯繫乙○○,佯稱:網路購物設定錯誤,須匯款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16日16時3分許匯款4萬9986元
F○○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2月16日16時12分提領10萬元(中信銀行)
②111年12月16日16時32分提領2萬元(中信銀行)
③111年12月16日16時30分許提領2萬元(台新銀行)
④111年12月16日16時31分許提領1萬元(台新銀行)
【巳○○涉嫌①②③④部分由檢察官另行併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94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非檢察官起訴範圍】
①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瑞竹門市
②高雄市○○區○○路○段0號統一超商建武門市
③高雄市○○區○○路○段0號統一超商建武門市
④高雄市○○區○○路○段0號統一超商建武門市
O○○
111年12月16日16時5分許匯款4萬9986元
111年12月16日16時15分許匯款2萬9985元
F○○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3
午○○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6日15時47分許,以電話聯繫午○○,佯稱:收包裹作業錯誤,須轉帳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16日16時23分許匯款1萬9987元
F○○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
戊○○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5日20時50分許,以旋轉拍賣購物平台、LINE聯繫戊○○,佯稱:拍賣需簽署金流保障協議,須匯款確認等語,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16日16時44分許匯款4萬9989元
F○○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2月16日16時48分到16時50分,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5元、1萬9005元(與他筆款項共同提領)
【巳○○涉嫌提領①部分,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非檢察官起訴範圍】
②111年12月16日17時1分到17時3分,分別提領2萬5元、2萬5元、9005元
①高雄市○○區○○○路000號128號130號統一超商鑫寶華門市
②高雄市鳳山區建國路三段統一超商青建門市
O○○
【O○○涉嫌收取①部分,由檢察官另行併辦,非檢察官起訴範圍】
111年12月16日16時51分許匯款4萬9652元
25
I○○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IG以暱稱「聽語錄」分享運彩投資,於111年12月16日結識I○○,佯稱:投資運彩,獲利可期等語,致I○○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16日22時8分許匯款5萬元
陳柏安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2月17日19時30分到19時39分,分別提領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1萬5元
②111年12月18日0時8分提領1萬2005元(與他筆款項共同提領)
①高雄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工協門市
②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沅興門市
O○○
111年12月17日19時5分許匯款5萬
111年12月17日19時15分許匯款5萬
111年12月17日19時15分許匯款3萬2000元
26
亥○○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1日17時12分許,以電話聯繫亥○○,佯稱:訂單錯誤,須解除分期付款設定等語,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21日18時47分許匯款2萬9989元
亥○○匯入 鐘羿 心之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1日19時17分許,轉匯4萬9999元至第二層帳戶,即 李貞儀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與他筆款項共同匯款)
111年12月21日19時24分許提領6萬元(與他筆款項共同提領)
屏東縣○○鄉○○路○段00號統一超商三多利門市
O○○
27
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IG以暱稱「 波哥 傳奇」分享運彩投資,於111年12月10日結識未○○,佯稱:投資運動類博奕遊戲,獲利可期等語,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26日14時36分許匯款17萬元
黃玄然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12月26日14時53分到14時56分,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2萬5元、1萬5元
②111年12月26日14時59分提領10萬元
①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沅興門市
②高雄市○○區○○路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 高市 元隆店
O○○
28
R○○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IG以暱稱「波哥傳奇」分享運彩投資,於111年12月24日前某日,結識R○○,佯稱:投資運動類博奕遊戲,獲利可期等語,致R○○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26日16時50分許匯款1萬元
黃玄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26日16時54分提領2萬5元(與他筆款項共同提領)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發門市
O○○
29
G○○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3日,以簡訊、電話聯繫G○○,佯稱:帳號異常須依指示操作否則將永久停權,復稱戶頭個資外洩,須至銀行變更密碼等語,致G○○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12月14日15時53分許匯款9萬9999元
②111年12月14日15時55分許匯款4萬9988元
莊士賢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4日16時到16時7分,分別提領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1萬5元
屏東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廣正門市
O○○
30
辛○○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1日15時48分許,以Facebook聯繫辛○○,佯稱:無法下單,須系統更新金融反洗條例等語,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12月14日16時55分許匯款4萬9983元
②111年12月14日17時許匯款1萬9123元
③111年12月14日17時9分匯款1萬9019元
莊士賢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4日17時9分到17時13分,分別提領2萬5元、2萬5元、2萬5元、2萬5元、8005元
屏東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廣正門市
O○○
31
D○○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4日16時49分許,以Facebook聯繫D○○,佯稱:帳戶不安全,須更新金融反洗條例等語,致D○○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①111年12月14日17時17分許匯款2萬3059元
②111年12月14日17時32分許匯款4萬1998元
莊士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4日17時40分提領9萬5000元
屏東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北勢頭門市
O○○
32
K○○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4日16時31分許,以電話聯繫K○○,佯稱:個資外洩,身分遭盜用須取消訂單等語,致K○○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2月14日18時4分許匯款2萬5989元
莊士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2月14日18時11分提領2萬5000元
屏東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北勢頭門市
O○○
附表七之一(證述):
姓名
筆錄時間
黃○○
112.07.1816:17警詢(里警一卷第21至23頁)
酉○○
111.10.1116:25警詢(南市警卷第7至9頁)
丑○○
111.10.1516:58警詢(嘉民警卷第7至10頁)
申○○
111.12.0113:51警詢(屏警一卷第113至117頁)
A○○
111.12.1514:30警詢(屏警一卷第145至146頁)
111.12.2012:30警詢(屏警一卷第147至148頁)
111.12.1001:43警詢(屏警一卷第161至163頁)
辰○○
111.12.1000:10警詢(屏警一卷第181至182頁)
112.05.0511:22警詢(中市警卷第5至8頁)
112.09.2616:41偵訊(偵十四卷第67至70頁)
甲○○
111.09.2414:18警詢(投埔警卷第7至9頁)
玄○○
111.12.1010:35警詢(鐵警卷第25至33頁)
M○○○
111.12.0912:50警詢(屏警二卷第193至196頁)
莊士賢
111.12.1619:01警詢(屏警二卷第207至210頁)
E○○
111.12.0621:25警詢(屏警二卷第235至238頁)
呂秉哲
111.12.0621:30警詢(屏警二卷第261至263頁)
宙○○
111.12.0621:02警詢(屏警二卷第265至267頁)
子○○
111.12.0721:13警詢(屏警二卷第295至298頁)
壬○○
111.12.0720:35警詢(屏警二卷第345至347頁)
卯○○
111.12.0917:30警詢(屏警二卷第383至388頁)
寅○○
111.12.0720:56警詢(屏警二卷第505至507頁)
丙○○
111.12.0721:25警詢(屏警二卷第531至532頁)
己○○
111.12.0720:11警詢(屏警二卷第555至556頁)
C○○
111.12.1417:34警詢(屏警二卷第573至574頁)
B○○
111.12.1518:28警詢(屏警二卷第589至590頁)
H○○
111.12.1421:16警詢(屏警二卷第623至624頁)
丁○○
111.12.1423:04警詢(屏警二卷第641至642頁)
癸○○
111.12.2010:33警詢(屏警二卷第669至677頁)
張嘉晉
111.12.1917:58警詢(里警二卷第3至7頁)
L○○
111.12.0222:26警詢(里警二卷第104至105頁)
P○○
111.12.0620:56警詢(里警二卷第122至125頁)
Q○
111.12.0622:34警詢(里警二卷第147至148頁)
宇○○○
111.12.0621:30警詢(里警二卷第159至160頁)
朱桂葶
112.07.0407:50警詢(內警一卷第85至99頁)
112.07.0415:00偵訊(他四卷第135至137頁)
戌○○
111.12.0715:52警詢(內警一卷第134至135頁)
112.02.1411:22警詢(他三卷第219至233頁)
庚○○
111.12.0317:19警詢(內警一卷第141至144頁)
N○○
111.12.1618:54警詢(高市警卷第111至113頁)
乙○○
111.12.1717:51警詢(高市警卷第133至137頁)
午○○
111.12.1616:35警詢(高市警卷第147至149頁)
戊○○
111.12.1618:35警詢(高市警卷第153至159頁)
亥○○
111.12.2122:30警詢(里警三卷第64至65頁)
天○○
111.12.0918:45警詢(他二卷第95至97頁)
111.12.2412:14警詢(他二卷第99至102頁)
F○○
111.12.0222:22警詢(他二卷第129至130頁)
111.12.0222:14警詢(他三卷第109至111頁)
地○○
111.11.2911:21警詢(偵四卷第113至114頁)
I○○
111.12.2121:51警詢(偵四卷第117至119頁)
未○○
111.01.0318:02警詢(偵四卷第127至130頁)
R○○
111.01.0701:40警詢(偵四卷第147至150頁)
112.09.2617:12偵訊(偵十四卷第77至78頁)
G○○
111.12.1418:20警詢(高市警三卷第49至53頁)
辛○○
111.12.1419:45警詢(高市警三卷第59至60頁)
D○○
111.12.1419:58警詢(高市警三卷第83至85頁)
K○○
111.12.1421:44警詢(高市警三卷第91至92頁)
附表七之二(書物證):
編號
證據名稱
巳○○
1
巳○○郵局帳戶00000000000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里警一卷第75至79頁)
2
巳○○郵局帳戶00000000000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南市警卷第37至39頁)
3
巳○○開戶資料及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嘉民警卷第13至20頁)
4
巳○○犯罪事實一覽表(屏警一卷第3頁)
5
巳○○指認GoogleMap街景圖照片(屏警一卷第17頁)
6
巳○○指認超商監視器畫面(屏警一卷第19頁)
7
巳○○指認O○○駕駛車輛照片(屏警一卷第21至23頁)
8
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屏警一卷第29頁)
9
巳○○郵局帳戶00000000000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屏警一卷第39頁)
10
巳○○樂天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屏警一卷第41至47頁)
11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4日永豐商銀字第1120202704號函暨所附鍾小筠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中市警卷第53至58頁)
12
巳○○將來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投埔警卷第131至133頁)
13
巳○○指認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白色自小客車進入潮州車站停車場及其前往潮州車站內置物櫃取物之照片(鐵警卷第35至43頁)
14
巳○○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白色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鐵警卷第59頁)
15
巳○○111年12月6、7日及12月14、15日持M○○○、玄○○、莊士賢金融卡提領組織圖(屏警二卷第81頁)
16
巳○○犯罪事實一覽表(屏警二卷第83至87頁)
17
巳○○提領一覽表(屏警二卷第105頁)
18
巳○○提領監視器畫面擷圖(屏警二卷第107至157頁)
19
巳○○提領、轉帳一覽表(里警二卷第39至40頁)
20
巳○○提款影像監視器擷圖(里警二卷第41至71頁)
21
巳○○提領被害人L○○款項清單(里警二卷第73頁)
22
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里警二卷第75至82頁)
23
巳○○111年12月7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里警二卷第93至96頁)
24
巳○○分別於三多利7-11及郵局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擷圖(內警一卷第76至84頁)
25
巳○○與O○○犯罪事實一覽表(屏警三卷第3至6頁)
26
巳○○手機門號0000000000網路歷程(屏警三卷第41至43頁)
27
巳○○指認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擷圖(屏警三卷第91至103頁)
28
巳○○指認其提供上手影片譯文表(屏警三卷第105至106頁)
29
巳○○112年2月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屏警三卷第111至114頁)
30
巳○○指認其提領款項之監視畫面擷圖(屏警三卷第123至127頁)
31
巳○○樂天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屏警三卷第129至133頁)
32
巳○○指認其交錢給張嘉晉地點及張嘉晉租屋處(屏警三卷第135頁)
33
巳○○指認其至全家鳳埤店、統一瑞竹店提領監視器畫面(高市警卷第65至85頁)
34
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市警卷第107頁)
35
巳○○112年1月1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里警三卷第25至28頁)
36
巳○○指認其111年12月21日於統一超商三多利門市、全家超商九如東寧門市提款監視器影像截圖及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客車照片(里警三卷第33至41頁)
37
巳○○指認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里警二卷第43至45頁)
3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18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18161號函(里警三卷第47頁)
3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1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08823號函暨所附ATM之影像資料(里警三卷第49頁)
4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2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22634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里警三卷第51至60頁)
4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19584號函暨所附統一超商三多利門市監視器影像(里警三卷第77頁)
42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偵辦巳○○涉嫌詐欺罪偵查報告(他一卷第5至6頁)
43
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監視器畫面及於全家徐州門市、統一新自孝門市、統一麟洛門市監視器畫面擷圖(他一卷第91至105頁)
44
巳○○指認111年12月6日與O○○交付贓款地點(他一卷第129至131頁)
45
巳○○指認提領一覽表(他一卷第133頁)
46
巳○○提領一覽表(他二卷第47頁)
47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2年2月20日屏警刑偵三字第11231513800號函暨所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112年2月20日偵查報告(他五卷第3至11頁)
48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2年2月13日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案號000000000數位勘查報告(他五卷第89至94頁)
49
巳○○提領一覽表及其門號0000000000網路歷程(他五卷第159至162頁)
50
巳○○指認詐騙事實一覽表(偵二卷第169頁)
51
巳○○指認其提領事實一覽表(偵二卷第205至213頁)
52
巳○○提領監視器畫面擷圖(偵四卷第67至75頁)
53
巳○○樂天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偵四卷第77至82頁)
54
鍾小筠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四卷第83至86頁)
55
陳柏安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四卷第87至89頁)
56
黃玄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四卷第91至98頁)
57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113年4月25日內警偵字第11330947000號函暨所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113年4月22日偵查報告(偵二十卷第53至71頁)
58
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巳○○提款影像暨提款明細一覽表(高市警二卷第3至3頁反)
O○○
1
O○○手機門號0000000000網路歷程(鐵警卷第55至58頁)
2
交貨便服務代碼相關資料(內警一卷第59、61至62頁)
3
O○○指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客車至順越7-11取貨監視器畫面擷圖(內警一卷第68至75頁)
4
O○○指認巳○○至三多利7-11、九如郵局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內警一卷第76至84頁)
5
巳○○與O○○犯罪事實一覽表(屏警三卷第3至6頁)
6
O○○與「 仲堯 」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通話紀錄及「仲堯」臉書、Instagram主頁截圖(屏警三卷第31至33頁)
7
O○○提供張嘉晉租屋處(屏警三卷第35頁)
8
O○○指認巳○○提供上手影片譯文表(屏警三卷第37至38頁)
9
O○○手機門號0000000000網路歷程(屏警三卷第39頁)
10
O○○指認巳○○詐欺案車手提領一覽表(高市警卷第23至25頁)
11
屏東分局偵查隊112年1月16日偵查報告(他二卷第5至11頁)
12
O○○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客車至統一超商永大門市領取包裹之監視器照片(他二卷第139至142頁)
13
O○○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客車至統一超商厚生門市領取包裹之監視器照片(他二卷第143至149頁)
14
O○○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他二卷第153頁)
15
O○○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客車之定位(他二卷第155至160頁)
16
電話號碼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他二卷第161頁)
17
電話號碼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他二卷第163頁)
18
O○○指認犯罪事實一覽表(他二卷第216至218頁)
19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112年1月6日偵查報告(他三卷第7至8頁)
20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112年4月17日內警偵字第11230688100號函暨所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偵查報告(他三卷第183至193頁)
2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112年6月26日偵查報告暨所附現場圖20張(他三卷第295至316頁)
22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112年6月20日內警偵字第11231299700號函暨所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112年6月20日偵查報告(他三卷第341至343頁)
23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113年3月16日內警偵字第11330498700號函暨所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113年3月15日偵查報告(他四卷第331至333頁)
24
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27日街口調字第11302013號函(他四卷第337頁)
25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2年2月20日屏警刑偵三字第11231513800號函暨所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112年2月20日偵查報告(他五卷第3至11頁)
26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2年2月13日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案號000000000數位勘查報告(他五卷第89至94頁)
27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112年4月25日偵查報告(他五卷第101至111頁)
28
O○○指認犯罪事實一覽表(他五卷第121至123頁)
29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112年5月19日偵查報告(他五卷第139至149頁)
30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113年4月25日內警偵字第11330947000號函暨所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113年4月22日偵查報告(偵二十卷第53至71頁)
被害人黃○○
1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存款交易明細(里警一卷第37頁)
2
黃○○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里警一卷第39至43頁)
3
黃○○與暱稱「語錄女神」通訊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圖(里警一卷第45至48頁)
4
黃○○與「Instagram用戶」通訊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圖(里警一卷第49至51頁)
5
「雲霄語錄」Instagram首頁(里警一卷第52頁)
6
黃○○與「銘輝」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里警一卷第53至71頁)
告訴人酉○○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南市卷第17至23頁)
2
酉○○中國信託存摺歷史交易明細影本(南市卷第25頁)
3
酉○○與暱稱「冷酷的勇士 龍眠 」對話紀錄擷圖(南市卷第27頁)
4
酉○○與暱稱「海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南市卷第29頁)
5
酉○○與「在線客服」對話紀錄擷圖(南市卷第31頁)
6
酉○○匯款予巳○○之匯款申請書(南市卷第33頁)
告訴人丑○○
1
丑○○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屏警一卷第106頁)
2
丑○○與暱稱「雲霄/感悟人生/語錄」通訊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一卷第107至112頁)
告訴人申○○
1
申○○與暱稱「語錄女神」通訊軟體instagram聊天紀錄擷圖(屏警一卷第142至143頁)
2
申○○轉帳交易成功截圖(屏警一卷第139至143頁)
3
申○○匯款時間一覽表(中市警卷第3頁)
告訴人A○○
1
A○○寄送包裹交貨便代碼照片(屏警一卷第149頁)
2
A○○與「施雅瑩」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一卷第157至159頁)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3日儲字第1140011974號函暨所附A○○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本院二卷第235至239頁)
被害人J○○
1
J○○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及歷史交易明細影本(屏警一卷第166至167頁)
被害人辰○○
1
辰○○與暱稱「陳」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一卷第191至192頁)
2
辰○○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屏警一卷第193至194頁)
3
辰○○與行騙者通話紀錄(屏警一卷第195頁)
告訴人甲○○
1
甲○○匯款一覽表(投埔警卷第3頁)
2
甲○○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投埔警卷第81至105頁)
3
甲○○與「陳瑀詩」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投埔警卷第107至117頁)
4
甲○○與「在線客服」對話紀錄擷圖(投埔警卷第119至127頁)
告訴人玄○○
1
玄○○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屏警二卷第93頁)、(偵十一卷第73至75頁)
2
玄○○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屏警二卷第95至98頁)、(偵十一卷第67至71頁)
3
玄○○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屏警二卷第99頁)、(偵十一卷第63至65頁)
4
玄○○與行騙者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二卷第173頁)
5
玄○○轉帳擷圖(屏警二卷第173頁)
6
玄○○超商代碼繳費照片(屏警二卷第174至179頁)
7
玄○○提供假冒元大金控之帳戶解凍書、律師公證函、證件補充證書及撥款保障書(屏警二卷第180至181頁)
8
玄○○提供物品放置之置物櫃照片(屏警二卷第182頁)
告訴人M○○○
1
M○○○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屏警二卷第89頁)
2
M○○○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屏警二卷第91頁)
3
M○○○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屏警二卷第197頁)
4
M○○○與「Thanhvien」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通話紀錄及收款條碼擷圖(屏警二卷第199頁)
5
M○○○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十一卷第61至62頁)
告訴人莊士賢
1
莊士賢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屏警二卷第101頁)、(偵十一卷第77至79頁)
2
莊士賢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屏警二卷第103至104頁)、(偵十一卷第81至84頁)
3
莊士賢中國信託銀行、京城銀行、玉山銀行、第一銀行存摺封面照片(屏警二卷第213至217頁)
4
莊士賢通聯記錄(屏警二卷第219至224頁)
5
莊士賢與「王軍」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二卷第225至230頁)
6
莊士賢新光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高市警二卷第4至5頁)
7
莊士賢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111年12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存款交易明細及客戶基本資料(高市警二卷第6至7頁)
8
莊士賢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帳戶基本資料及111年12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存款交易明細(高市警二卷第7至8頁)
被害人E○○
1
E○○通聯記錄(屏警二卷第239頁)
2
E○○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屏警二卷第240至241頁)
3
告訴人呂秉哲
1
網路銀行轉帳及通聯記錄截圖(屏警二卷第269至271頁)
告訴人宙○○
1
網路銀行轉帳及通聯記錄截圖(屏警二卷第269至271頁)
告訴人子○○
1
子○○一卡通Money網路銀行轉帳截圖(屏警二卷第299頁)
2
子○○與暱稱「 黃佳琪 」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及和其他行騙者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二卷第299至302頁)
3
子○○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擷圖(屏警二卷第303至304頁)
被害人卯○○
1
卯○○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屏警二卷第389至398頁)
2
卯○○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照片(屏警二卷第399頁)
3
卯○○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明細(屏警二卷第401至402頁)
告訴人寅○○
1
寅○○與行騙者通話紀錄(屏警二卷第509頁)
2
寅○○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屏警二卷第511頁)
告訴人丙○○
1
丙○○與行騙者通話紀錄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屏警二卷第533至535頁)
告訴人己○○
1
己○○與行騙者通話紀錄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屏警二卷第557頁)
被害人C○○
1
C○○與行騙者通聯記錄(屏警二卷第575頁)
2
C○○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屏警二卷第576頁)
被害人B○○
1
B○○轉帳交易明細(屏警二卷第591至593頁)
2
B○○與「 楊敏鈞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屏警二卷第594至595頁)
3
B○○匯款交易明細表(高市警二卷第37至39頁)
告訴人H○○
1
H○○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及與行騙者通話紀錄(屏警二卷第625頁)
告訴人丁○○
1
丁○○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及與行騙者通話紀錄(屏警二卷第643至645頁)
告訴人癸○○
1
癸○○合作金庫銀行及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屏警二卷第683頁)
2
癸○○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屏警二卷第685至687頁)
3
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屏警二卷第689至691頁)
4
癸○○一卡通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屏警二卷第693頁)
被害人L○○
1
L○○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里警二卷第106至108頁)
2
L○○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及歷史交易明細影本(里警二卷第109至110頁)
3
L○○與行騙者通話紀錄(里警二卷第111頁)
告訴人P○○
1
P○○匯款交易明細單(里警二卷第141至144頁)
2
P○○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提款卡影本(里警二卷第146頁)
被害人Q○
1
Q○匯款交易明細及與行騙者通聯記錄(里警二卷第154至156頁)
告訴人宇○○○
1
宇○○○與行騙者通聯紀錄(里警二卷第169頁)
告訴人戌○○
1
戌○○寄件交易明細及與行騙者通聯記錄(內警一卷第136至137頁)
2
戌○○玉山銀行、新北市板橋區農會、中國信託及中華郵政存摺影本(內警一卷第138頁)
3
戌○○遭詐騙匯款一覽表(他三卷第63頁)
4
板橋區農會111年12月30日板農(信溪崑)字第1110009243號函暨所附戌○○客戶基本資料及自111年11月1日至12月24日交易明細資料(他三卷第125至135頁)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8日儲字第1111239130號函暨所附00000000000000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他三卷第137至141頁)
6
戌○○玉山銀行交易明細(他三卷第143頁)
7
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十一卷第55至57頁)
8
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內警一卷第163頁)
告訴人庚○○
1
庚○○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內警一卷第153至156頁)
2
庚○○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帳戶資料(內警一卷第157頁)
3
庚○○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及歷史交易明細(內警一卷第158至159頁)
4
庚○○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帳號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綁定帳戶資料(內警一卷第167至171頁)
告訴人N○○
1
N○○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高市警卷第115至117頁)
2
N○○存摺歷史交易明細(高市警卷第119頁)
3
N○○與行騙者通聯記錄(高市警卷第121頁)
告訴人乙○○
1
乙○○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高市警卷第138至139頁)
告訴人午○○
1
午○○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高市警卷第150頁)
2
午○○與行騙者通話紀錄(高市警卷第150頁)
告訴人戊○○
1
戊○○與暱稱「xjfyyi990690」聊天紀錄及「旋轉拍賣官方客服中心」及「陳家強」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高市警卷第161至163頁)
告訴人天○○
1
天○○與「林冠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林冠宇通訊軟體LINE主頁(他二卷第105至109頁)
2
天○○使用交貨便條碼及貨物狀態查詢(他二卷第111至113頁)
3
天○○與行騙者通話紀錄(他二卷第115至117頁)
4
天○○於oneboy訂單資料(他二卷第119頁)
被害人亥○○
1
亥○○與行騙者通聯記錄及簡訊擷圖(里警二卷第72頁)
2
亥○○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里警二卷第73頁)
3
亥○○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提款卡照片及中華郵政轉帳交易明細(里警二卷第74頁)
告訴人F○○
1
F○○台新銀行帳戶提領歷史明細(高市警卷第27頁)
2
F○○中信銀行帳戶提領歷史明細明細(高市警卷第29頁)
3
F○○玉山銀行帳戶提領歷史明細(高市警卷第31頁)
4
F○○台新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高市警卷第33頁)
5
F○○中信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高市警卷第35頁)
6
F○○玉山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高市警卷第37頁)
7
7-ELEVEN貨態查詢系統(他二卷第133頁)
告訴人陳燕蕊
1
陳燕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他三卷第117頁)
2
陳燕蕊與門號0000000000簡訊及與「林冠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他三卷第119至121頁)
告訴人I○○
1
I○○與暱稱「匯通-林主任」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四卷第121至124頁)
告訴人未○○
1
未○○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及匯款申請書(偵四卷第131至135頁)
2
未○○與暱稱「波哥傳奇」通訊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圖及波哥傳奇Instagram主頁(偵四卷第136至142頁)
3
未○○與暱稱「匯通-林主任」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四卷第142至143頁)
告訴人R○○
1
R○○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四卷第151至153頁)
2
R○○與暱稱「波哥傳奇」通訊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擷圖及波哥傳奇Instagram主頁(偵四卷第153至155頁)
3
R○○與暱稱「匯通-林主任」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四卷第156至159頁)
告訴人辛○○
1
辛○○與詐騙集團通訊軟體LINE聊天紀錄、詐騙集團提供網址及通聯記錄截圖(高市警三卷第63至65頁)
2
辛○○轉帳交易明細(高市警三卷第66至68頁)
朱桂葶
1
朱桂葶指認賣貨便服務代碼相關資料(內警一卷第111頁)
2
朱桂葶指認O○○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客車至順越7-11取貨之監視器畫面擷圖(內警一卷第112至119頁)
3
朱桂葶指認與「O○○」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內警一卷第129頁)
4
朱桂葶包裹收據內容及包裹明細(他三卷第59至61頁)
其他資料
1
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7日街口字第11402021號函暨所附 蔡諭緯 街口帳號000000000及 鐘翌心 街口帳號000000000歷史交易清單(本院二卷第241至253頁)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里警一卷
里警偵字第11231973000號卷
南市警卷
南市警化偵字第1110634691號卷
嘉民警卷
嘉民警偵字第1120014845B號卷
屏警一卷
屏警刑偵三第00000000000號卷
中市警卷
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00575301號卷
投埔警卷
投埔警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
鐵警卷
民國112年7月17日鐵警高分偵字第1120004949號卷
屏警二卷
屏警分偵字第11233505900號卷
里警二卷
里警偵字第11230127700號卷
內警一卷
內警偵字第11331083700號卷
屏警三卷
屏警刑偵三第00000000000號卷
屏警四卷
屏警刑偵三第00000000000號卷-證據內容重覆
高市警卷
高市警鳳偵字第11275262600號卷
高市警二卷
高市警刑大偵15字第11372605200號影卷
高市警三卷
高市警刑大偵15字第11372605200號卷
里警二卷
里警偵字第11232006300號卷
他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2號卷
他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292號卷
他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443號卷一
他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443號卷二
他五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583號卷
偵一卷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663號卷一
偵二卷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663號卷二
偵三卷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663號卷三
偵四卷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613號卷一
偵五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07號卷
偵六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77號卷
偵七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97號卷
偵八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185號卷
偵九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842號卷
偵十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040號卷
偵十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08號卷
偵十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285號卷
偵十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373號卷
偵十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505號卷
偵十五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054號卷
偵十六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689號卷
偵十七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339號卷
偵十八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340號卷
偵十九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695號卷
偵二十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170號卷
偵二十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172號卷
偵二十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239號卷
偵二十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000號卷
偵二十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512號影卷
偵二十五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512號卷
本院一卷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28號卷一
本院二卷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28號卷二
本院三卷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10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