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81號

原告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OOO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而原告主張其應繼分各為3分之1,是依上開說明,原告2人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合計為1,241,256元(計算式:1,861,884×1/3×2=1,241,256,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41,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2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書記官高建宇

附表:被繼承人陳吉男之遺產項目及價額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台

幣,元以下

四捨五入)

1

臺灣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

79元

2

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

321元

3

華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000000000000

50元

4

彰化商業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00

47元

5

中華郵政公司鳳山郵局00000000000000

1,428元

6

中華郵政公司鳥松長庚醫院郵局00000000000000

850,726元

7

大商業銀行澄清分行0000000000000000

700,000元

8

元大商業銀行澄清分行0000000000000000

300,000元

9

元大商業銀行澄清分行0000000000000000

8,853元

10

玉山商業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

284元

11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96元

合計:1,861,884元

說明:上述編號1至11價額,依原告所提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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