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15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選任辯護人吳弘鵬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續字第4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庚○○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伍零捌公克)沒收。
事實
一、庚○○前於民國(下同)93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自92年11月14日起算執行,至93年5月13日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悛悔,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據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為禁藥管制在案,不得轉讓之,仍於97年6月5日16時31分許,在台北縣新莊市○○街○○號便利商店前,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乙包(驗餘淨重0.5508公克)予乙○○收受。嗣經警於其後未久到場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乙包(驗餘淨重0.5508公克)。
二、案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庚○○固坦承於上開時地遭警到場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乙包,惟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雖有於上開時地交付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乙包予乙○○,惟伊係配合警方辦案,始依警方指示交付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予乙○○,惟伊並無轉讓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意思及行為云云。
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交付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乙包(淨重0.551公
克)予乙○○收受乙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不否認在卷,核與證人乙○○此部分證述之情節(見本院卷98年9月30日審判筆錄)相符,復有扣案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乙包(驗餘淨重0.5508公克),在卷可稽,且該包甲基安非他命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之結果,亦確含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管之禁藥甲基安非他命,此亦有該局97年6月12日航藥鑑字第0973046號毒品鑑定書乙紙可佐,足堪認定。
㈡又被告辯稱其當時係配合警方辦案,始依警方指示交付上開
甲基安非他命予乙○○乙情,雖據證人即查獲被告之警員丁○○於本院審理時否認在卷(見本院卷98年9月30日審判筆錄),惟被告於上開時地遭警查獲前之同日中午時分許,曾與警員丁○○、戊○○、辛○○及己○○一同在台北縣新莊市○○路一家泡沫紅茶店見面,且戊○○、丁○○於查獲本案前2、3天及查獲時未久前,並曾分別以其等所持用之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門號與被告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聯絡過等情,業據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是否曾經使用過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有」、「(你是否在97年6月5日下午4點31分撥打被告的行動電話?)我不能確定,我不知道他電話幾號」、「(請提示偵續卷第
165頁通聯紀錄,你的行動電話0000000000在97年6月5日下午4點31分有撥打被告0000000000的行動電話,這通電話的通話內容為何?)應該是要請被告提供有沒有什麼案件線索可以偵辦」、「(你是否在97年6月5日下午在查獲被告及乙○○這件毒品案件之前,有在新莊市○○路靠近復興路的一家泡沫紅茶店與被告見面?)有」、「(見面之後,談話內容為何?)那時見面還有其他人,是戊○○聯絡被告過來」、「(談話內容為何?)請他提供看有沒有案件線索給我們辦」、「(為何在剛剛見面完沒有多久就必須打電話詢問有沒有案件線索?)見面時他跟我們說應該是沒有案件,要看看,後來我就打電話問他有沒有」、「(在去泡沫紅茶店之前,你是否知道被告即將到場與你們會合?)是同事講說要聯絡他來」、「(去之前你就知道被告也會到?)對」、「(你在本案發生之前是否認識被告?)只有看過他」、「(若是只有看過他,為何需要向被告詢問有無線索?)是同事想說幫我問他看看,我同事戊○○認識他」、「(當時戊○○是上班或是下班?)我忘記了,他有跟我們去,我不知道他是上班或下班」、「(戊○○當時第幾小隊?)第
6」、「(當時你是第幾小隊?)第7」、「(你是巡邏多久就發現本案?)那天有一起去泡沫紅茶店後,應該是壹個小時內,忘記了」、「(當天你在泡沫紅茶店就是巡邏的時間嗎?)應該是」、「(你何時才開始詢問被告有無刑案的線索?)就是那一天去泡沫紅茶店」、「(己○○、辛○○、甲○○,這三個人當天是否也有去泡沫紅茶店?)有,我們是同小隊的」、「(97年6月5日巡邏班的成員有誰?)我們上班都是壹個小隊一起,就是我、己○○、辛○○,我忘記甲○○什麼時候調彰化,我忘記他那時候有沒有」、「(在你們查獲被告跟乙○○之前,請陳述你們的巡邏路線?)從偵查隊出發,我知道是白天,但我不知道是早上或是下午,有跟戊○○約好到泡沫紅茶店,接著被告有來講一講之後離開,我們不知道過多久就離開,繼續上班,由新泰路往中正路方向開,當時還沒有要回分局,路線現在已經忘記了,但是有經過查獲的地點,那個地方就是新泰路過中正路以後右轉就是新豐街」、「(請提示本署97年偵續字第426號第165頁,證人丁○○使用的0935在97年6月5日下午4點31分與被告使用的0955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這通通聯的時候你人在何處?)在車上」、「(你是否在新莊市○○路附近?)應該是在中正路附近,查獲地點也算是瓊泰路附近,那天應該沒有到瓊泰路」、「(被告是否戊○○的線民?)戊○○介紹的,我不知道他是不是戊○○的線民」、「(你在98年9月30日在板院審理時,檢察官問你是否認識被告,你說你有看過被告以前被帶到辦公室,為何當時沒有提到在97年6月5日查獲當天也有跟被告在泡沫紅茶店碰過面的事?)檢察官只問我認不認識,我印象中他有被帶回辦公室」、「(之前有印象他被帶回辦公室,為何查獲當天在泡沫紅茶店與被告見過面,不到壹個小時就被你抓到他被販賣毒品,為何當時沒有講出來?)因為檢察官沒有仔細問我」、「(既然從前就有看到被告被帶回辦公室有印象,為何查獲當天的事情沒有印象?)因為檢察官沒有另外問我當天有沒有看到他」等語(見本院卷99年4月28日審判筆錄)、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是否曾經使用過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前有使用過」、「(在97年6月3日至6月
5日,你是否以上開門號撥打電話給被告?)有」、「(97年6月3日你撥打給被告的談話內容為何?)忘記了」、「(請提示偵續卷第152頁通聯紀錄,97年6月3日上午11點
3分,有1通0000000000撥打被告的0000000000,談話內容為何?)談話內容我忘記了」、「(提示上開偵續卷第153頁,被告在97年6月4日上午9點54分有回撥給你,談話內容為何?)我也忘記了」、「(提示上開偵續卷第161頁,在97年6月5日下午12點46分開始到1點45分,你有打過4通電話給被告,談話內容又是如何?)內容忘記了」、「(你是否有在本案即97年6月5日查獲被告及乙○○,你找被告來配合你辦案?)有找被告,被告說沒有辦法協助」、「(既然被告沒有辦法協助,為何你於查獲當日前2至3小時與被告有密集通聯?)當時我沒有上班,且查獲也不是我查獲的」、「(為何你於查獲當日前2至3小時與被告有密集通聯?)因為之前就常與被告聯絡,我覺得是正常」、「(為何在6月3日之前、6月6日之後沒有通聯紀錄?)我忘記為什麼」、「(在本案之前,你是否曾經找過被告來配合你們辦案?)之前有」、「(之前配合辦案的情形為何?)詢問有無線索,聲請搜索票去查」、「(你跟被告何關係?)沒有關係,之前朋友介紹認識」、「(97年6月5日當天你是休假或是值班?)當天休假」、「(整天休假嗎?)當天我印象中我晚上大約9點有回到新莊分局偵查隊上班,有沒有休假我忘記了」、「(你當時跟丁○○是偵查隊同一小隊嗎?)不同小隊」、「(新莊市○○路與新泰路附近是否有一家泡沫紅茶店?)新泰路有」、「(97年6月5日下午
1點時,你有無跟丁○○去新泰路的泡沫紅茶店?)有」、「(只有你們二個去上開紅茶店或是有其他人一起去?)印象中我有跟丁○○去,有沒有其他人我忘記了」、「(你和丁○○在97年6月5日下午1點去上開紅茶店作何事?)去那裡吃東西」、「(當時有沒有看到被告?)當時有,他後來有去」、「(當時你或丁○○有沒有跟被告交談?)有」、「(是你或是丁○○?)我有交談」、「(你跟被告當時交談內容為何?)詢問有沒有線索」、「(什麼線索?)就是刑案像是毒品、槍砲的線索」、「(你所謂的線索是指他向別人買毒品或是他賣毒品給人家?)就是他聽到或知道有什麼刑案線索可以偵查」、「(你知道丁○○於97年6月5日當天是值班或是休假?)當天他有上班」、「(新莊分局偵查隊有沒有排巡邏班?)有」、「(每天怎麼排?)正常我們12個小時會有4個小時巡邏,4個小時算1班,同一個小隊出去巡邏」、「(你什麼時候知道被告97年6月5日下午被你們偵查隊的同仁查獲的事情?)大約晚上21時許去上班才知道」、「(為何你會知道這件事情?)因為有遇到丁○○」、「(當時你們對話內容為何?)應該是我詢問他有沒有線索,我打電話給他大部分都是問他有沒有線索」、「(97年6月5日被告被你們新莊分局同仁查獲後,你跟被告之間有無再聯絡?)查獲之後還有再聯絡」、「(聯絡的內容為何?)我是詢問有沒有刑案線索」、「(被告有提供刑案線索給你嗎?)有提供」、「(你剛說在97年6月5日下午1點多在新莊市○○路紅茶店有和丁○○一起看到被告,當時為何被告也會出現在這家紅茶店?)當時我找他一起來吃東西」、「(97年6月5日中午12點46分到下午1點45分之間,你曾經4次撥打電話給被告,被告也曾經2次撥打電話給你,被告當時為何要打電話給你?)應該是我打電話催他過來,他沒有過來」、「(你打電話催他過來哪裡?)新泰路的泡沫紅茶店」、「(什麼事情這麼緊急要催他過來?)要找他過來吃東西」、「(他後來幾點過來這家泡沫紅茶店?)他後來有過來,時間我忘記了」、「(97年6月5日下午12點46分到1點45分之間,你打過4通電話給被告,他過來泡沫紅茶店的時間是在下午1點45分之前或是之後?)應該是之後」、「(你剛說你和丁○○一起過去這家泡沫紅茶店,你們如何一起過去?)當時我是跟丁○○約在那家泡沫紅茶店,我是自己過去的」、「(為何你要和丁○○約在那裡?)那時是約要吃東西」等語(見本院卷99年4月28日審判筆錄)及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97年6月
5日時你是否與丁○○、辛○○、甲○○同為新莊分局偵查隊第7小組隊員?)是」、「(當天下午1點到5點之間,你們第7小組是否有排定巡邏勤務,依照當日勤務分配記載,巡邏區域為福營、 光華 ?(提示新莊分局99年6月7日函覆本院之勤務表並告以要旨)是」、「(當天下午4點30至
4點40分之間,你們第7小組同仁在新莊市○○街○○號前是否有執行搜索扣押,受搜索人為乙○○?)是」、「(新莊市○○街○○號該處是不是勤務分配表上面所記載的福營、光華巡邏區?)這邊是新莊派出所的轄區」、「(勤務分配表上記載福營、光華指的是福營、光華派出所的轄區?)是」、「(當天下午1點半到5點時間,你們四位同仁一起巡邏是否共乘一部巡邏車?)是」、「(當天下午1點開始到下午4點半多在新莊市○○街○○號前,對乙○○執行搜索扣押之前,你們實際上執行了哪些勤務?)轄區內的巡邏,不曉得有沒有簽表」、「(丁○○在法院證述時說當天下午1點多時,曾經有去到新莊市○○路一家泡沫紅茶店,戊○○在法院證述時也說他有去這家泡沫紅茶店,你既然跟丁○○是同一小組,請你回想當天下午到底有無到這家泡沫紅茶店?)巡邏是都在一起的,如果有去應該是整個小組都有去」、「(當天下午4點半多,你們在新莊市○○街○○號前對乙○○執行搜索扣押時,是不是還有另外壹個人也在場?)有」、「(是誰?)就是在庭的被告庚○○」、「(既然勤務分配表上記載巡邏區域是福營、光華,為何當天下午1、2點你們剛開始巡邏時,卻不往福營、光華派出所的轄區,而去新莊市○○路?)新泰路是去福營、光華必經之路,一定會經過」、「(當天下午4點半多為何你們巡邏車會開到新莊市○○街○○號前這個地方?)我們巡邏沒有固定的路線」、「(那時候是誰開車?)不太記得」、「(你說有看到分局列管的治安人口,是誰看到?)好像是丁○○及辛○○下去盤查」、「(為何丁○○在當天下午4點31分打電話給庚○○,你們隨即就在新莊市○○街○○號前這個地方查獲了庚○○及乙○○,並把庚○○帶回你們分局?)丁○○有打電話給庚○○我不清楚,當天是二個在一起,壹個有查到東西之後,二個都帶回去」、「(當天下午4點半多你們所以會到新莊市○○街○○號前這個地方,是不是因為丁○○已經先跟誰約好要去這個地方?)我不太清楚」、「(新莊市○○街○○號是不是一家便利商店?)對」、「(當時你有下車嗎?)後來有下車」、「(你下車之後看到的情形如何?)當時還在清查他們身上的東西」、「(你有無看到乙○○、庚○○二個人進超商?)看到他們的時候是在超商外面」、「(你下車看到他們時,他們二個人都在超商外面?)對」、「(你們將庚○○帶回分局之後,是否是由你對庚○○製作筆錄,紀錄人是甲○○,你是詢問人?)是」、「(你在筆錄裡面有問庚○○說乙○○說他的安非他命是用2000元向庚○○購得,你們當時有沒有試著查看看庚○○身上有沒有2000元?)不記得,應該都是身上都有查,有沒有2000元不記得」、「(乙○○的警詢筆錄裡面說他是在警察前來之前2分鐘才用2000元向庚○○購買了那包安非他命,那2分鐘之後,既然你們同時查獲了乙○○及庚○○,卻不去追查看看有沒有那2000元,這樣不是很奇怪?)後來乙○○有指證說是跟庚○○買的,是做筆錄的時候說,我們才用函送的」、「(97年6月5日當天下午1點至5點巡邏班,你們第7小組四位同仁是否都一起行動?)好像有壹個在隊上,當天只有三個人」、「(哪三個?)丁○○、辛○○、我」、「(遇到哪位同事?如何遇到?)開車的時候經過遇到戊○○」、「(為何丁○○到法院作證時表示他去這家泡沫紅茶店之前,就知道戊○○約了被告庚○○到這家泡沫紅茶店吃飯?)我不清楚」、「(為何戊○○及丁○○二人均表示當天在場的人尚有庚○○,你卻表示僅有你們小組三人及戊○○在場?)還有別人,但我沒有辦法確定在泡沫紅茶店另一個人是被告」等語(見本院卷99年7月1日審判筆錄)綦詳,且被告於97年6月5日16時31分許遭警查獲前之中午時分許,確曾與警員丁○○、戊○○、辛○○及己○○一同在台北縣新莊市○○路一家泡沫紅茶店見面乙節,證人丁○○、戊○○及己○○3人均供承相符,而警員丁○○等人於查獲當天之巡邏區域為福營、光華派出所,並未包括屬新莊、中港、中平派出所巡邏區域之本件查獲現場在內,此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99年6月7日北縣警新刑字第0990028317號函乙份可憑,雖上開函文亦稱巡邏區並無固定,惟亦與一般常情有違,至為灼然,且警員戊○○於被告因本件遭查獲前之97年6月5日12時46分、13時6分、、13時36分、13時38分、13時45分、14時35分、14時38分、15時0分即曾先後以其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與被告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相互通聯多達8次,而警員丁○○於被告因本件遭查獲前之97年6月5日16時31分許,亦曾以其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與被告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聯絡乙通等情,此亦有被告所持用上開0000000000號門號之通聯紀錄乙份可稽,而被告後於97年6月5日16時31分許,亦確在台北縣新莊市○○街○○號便利商店前即遭警員丁○○、己○○、辛○○查獲上開毒品犯行,復未扣得乙○○所稱交易毒品時所交付予被告之現金2000元在案,更與一般查獲毒品交易案件時所常見均會扣得毒品交易之現金乙情不符,則被告辯稱其當時係配合警方辦案,始依警方指示交付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予乙○○等語,揆諸上述,顯非全屬子虛烏有之詞,至為灼然。證人丁○○、戊○○2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其等當時並無要被告配合辦案,而查獲被告本件上開犯行云云,均不足逕為不利被告認定之依據,至為顯然。
㈢又被告於上開時地縱認其確係配合警員丁○○等人辦案,而
依警員指示交付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乙包予乙○○收受屬實,亦僅供認定其於上開時地交付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乙包予乙○○時,並無「營利之意圖」可言,而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所規定「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未合,然被告於上開時地之主觀認識及客觀行為上,均有認識其所交付予乙○○收受者,確為甲基安非他命乙包,而被告竟仍交付乙○○收受,已如上述,縱乙○○所稱交付被告之現金2000元未經扣案,然被告上開所為,亦顯已該當「轉讓」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乙包予乙○○收受之構成要件,至為灼然。至於證人丙○○、乙○○2人於本院審理時所述云云,因其等2人均不知被告於上開時地係配合警員丁○○等人辦案,而依警員指示交付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乙包予乙○○收受乙節,是其等2人證稱被告找尋買家,並急著降價賣出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乙包云云,揆諸上述,自亦不足為不利被告認定之憑據,至為顯然,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上開犯行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業據行政院列為禁藥管制在案,不得轉讓之,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按公訴人以被告上開所為,係以2000元販賣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乙包予乙○○收受,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云云,惟因被告於上開時地係配合警員丁○○等人辦案,而依警員指示交付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乙包予乙○○收受乙情,業據本院認定明確在卷,有如上述,是公訴人原起訴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容有未合,應依刑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公訴人原起訴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合先敘明。又被告前於93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自92年11月14日起算執行,至93年5月13日執行完畢,其復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乙包(驗餘淨重0.5508公克)屬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之,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
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黃司熒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附錄法條:藥事法第83條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