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5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弘鵬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王瑜玲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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