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六九四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