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534號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被 告 劉夏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零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
參仟柒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莉娟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