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六九三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禮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