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潮小字第三О四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伍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
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六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 葉力旗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