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隆文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50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6月3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卓春成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五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 官卓春成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