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8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六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瑞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波君~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廖洽養 │台北縣中和農會錦和│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叁萬肆仟元│0000000│││││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