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李達右為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周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