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己○○共同指定辯護人戊○○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
黃金亮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己○○、甲○○、丁○○均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己○○、甲○○、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法官陳嘉年
法官林楨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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