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七號
原告乙○○被告統一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