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3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3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一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世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文椿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①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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