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婚字第四二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略理由
略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劍毅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官蔡健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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