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除字第四○七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鈞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三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登載世界論壇報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其發行公司為「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三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之股票發行公司亦如是,惟聲請人並未按該裁定內容登載於新聞紙,而登載為「南亞電器板股份有限公司」,有該聲請人所檢附之報紙在卷可稽。按聲請人所登載之報紙,其內容錯誤,應即視為未登報,是本件本院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三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並未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法官胡宗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寶鈴~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四0七八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壹│壹佰肆拾│││││六│││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