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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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六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朱政雄 被告丙○○
卯○○寅○○巳○○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丑○○訴訟代理人丁○○
辛○○乙○○癸○○庚○○己○○訴訟代理人壬○○被告子○○被告辰○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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