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九○號
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 王建智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明珠
法官黃柄縉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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