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六四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山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肆萬叁仟柒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伍仟壹佰肆拾陸元,折合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肆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純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書記官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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