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9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現因本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丙○○
現因本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雨學 律師被告甲○○
丁○○
現因本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乙○○
現因另案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戊○○、丙○○、甲○○、丁○○、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姚念慈法官林柏泓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