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陸貳小包(淨重共壹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已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9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卷附不起訴處分書可憑,而扣案結晶物2小包(淨重共1.5公克),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參見94年度毒偵字第3126號卷第14、31頁),且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及相片1幀可稽(參見同上卷第22、23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係屬前述之毒品、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