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5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被告丁○○
戊○○丙○○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貳萬壹仟玖佰捌拾元元〔即171,000元/平方公尺(台北市○○區○○段三小段68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67.38平方公尺(建物占用面積,即應返還之土地面積)=11,521,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