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本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式,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5月18日執行羈押。茲因本院於97年8月12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