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74號原告丁○○
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4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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