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9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本案羈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吳雨學 律師被告乙○○
現因本案羈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乙○○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款、第8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而被告乙○○則亦因犯罪嫌疑重大,且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96年5月16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8月10日延長羈押2月。茲因本院於96年10月9日訊問被告2人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姚念慈法官林柏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